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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578 小心點
留言時間 June 30, 2008, 1:37 am
留言內容 親愛的網友您好:


我們近日收到衛生署及台北市衛生局來函,表示有使用者利用部落格,大量散播隱形眼鏡、瞳孔放大片、角膜變色片等商品販售訊息。
台北市衛生局表示,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,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,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、輸入。販賣醫療器材必須要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販售,刊播醫療器材廣告須於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後,才能依核准內容刊播廣告。

部落格小子在此提醒您,
您如果未辦理藥商販賣執照即於部落格、相簿販賣相關商品,您將可能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,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,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如您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,則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:「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」,依同法第九十一條,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如您未經許可擅自由國外輸入該等醫療器材並販售,或意圖販售而刊登相關訊息者,
您亦可能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,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。


藥事法第二十七條

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、領得許可執照後、方准營業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

藥事法第八十四條

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
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、供應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
賣而陳列者,依前項規定處罰之。
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
金。

為了避免您遭受高額罰款及面臨牢獄之災。
即日起,Yahoo!奇摩站方如果發現您的部落格或相簿有上述內容,將逕行刪除。

我們也提醒您,您不要將您的相簿或部落格提供他人做上述的使用,
否則,如主管機關查獲在您的部落格或相簿有上述行為,您仍然有可能成為行為人的幫助犯,一樣要受到上開條文的處罰。
這是私密訊息
主題576 加油 看到你越來越進步 我也感到開心
留言時間 June 26, 2008, 3:17 am
留言內容 看了你的部落格也有三年的時間了
加油 你的明星夢越來越近了 也希望你能小心點
如果可以找有錢的老公還是嫁了吧
如果他真的疼你 我想這是最好的歸途
畢竟 女孩子的青春有限 但找個能夠陪你共度一輩子的人 還是最重要的 不要虛度青春 加油
主題575 分享
留言時間 June 23, 2008, 10:43 pm
留言內容 目前全球最熱門的在家網路賺錢計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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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部落格http://www.gdibank.ws/blog/
PS:謝謝您的閱讀。如果您不感興趣,很抱歉打擾您!!祝版主諸事如意。 ^______^
jerry
IP
主題574 妳好嗎
留言時間 June 17, 2008, 10:25 pm
留言內容 很高興認識有氣質的妳
期待回應喔
小凱
IP
主題573 美女
留言時間 June 16, 2008, 7:55 am
留言內容 覺得妳很正想跟你交各朋友
這是私密訊息
主題571 增加部落格收益
留言時間 May 28, 2008, 6:24 pm
留言內容 參觀你的部落格,發現居然還沒申請BloggerAds及Blogad

感到訝異

這是可以讓你增加收益且是非常多部落格在推薦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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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私密訊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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